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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官方网站我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4-08-02 01:43:2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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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官方网站我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研究

  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应首先明确某项工作是否满足一个职业的基本条件,为此,本研究将从职业的内涵入手,研究“教练员”的性质和特征。

  《运动训练学词解》中将教练员定义为:教练员是从事竞技运动训练工作,培养运动员并指导他们参加运动竞赛,争取优异成绩的专业人员。

  1999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教练员”职业及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进行了客观准确地定义和描述。指出教练员是指在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中,培养、训练和指导运动员的专业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指导运动员进行体能训练;指导运动员进行技战术和心理训练;协助领队制定计划,确定参赛方案;在体育运动竞赛中指导运动员进行竞赛。

  显然,从教练员的内涵和工作内容可以看出,教练员的工作具有特定的劳动内容和劳动性质,并在训练竞赛的社会活动中承担一定的社会角色,满足作为一个职业的要求和条件。

  1999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概括了职业的特征,认为职业必须同时具备目的性、社会性、稳定性、规范性和群体性五个基本特征。

  教练员作为一项正规的职业出现在我国的职业体系中,是因为它具有职业的五个基本特征。即:

  第一、教练员职业具有稳定性。教练员作为一种教与练的社会活动存在已久,在我国西周时期,就出现了最早的以传授体育运动技能为专业的专职人员。现代社会中,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教练员职业必将长期存在。

  第二、教练员职业具有群体性。我国教练员已成为一个比较稳固的职业群体,目前我国体育系统

  第三、教练员职业具有目的性。从事教练员职业的人们都是以教练员职业活动来获取报酬,教练员收稳定。显然,我国现有的教练员已具备这一特征。

  第四、教练员职业具有社会性。教练员工作、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教练员活动与运动员、体育行政管理人员、观众记者、经纪人等社会成员在社会中彼此相互关联、相互服务。

  第五、教练员职业具有规范性。教练员的职业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国家、体育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显然,教练员作为一个职业《大典》已做了基本定位,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从事教练员工作的人群,无论从生活来源、劳动性质、劳动内容和社会角色等方面都符合职业的要求;同时,教练员作为一个职业也具备职业的基本特征爱游戏官方网站。因此,将教练员作为一个职业来研究是可行的。

  职业资格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主要内容是指依据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显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是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和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领导下,由体育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统一考试鉴定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按照国家统一颁布实施的教练国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由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准备从事各级教练员职业的人员实施统一的考试考核,对其所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等级的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教练员职业所必备的常识和技能的证明,是从事教练员职业的前提和通行证。

  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事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求我国人才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颁布和有关职业资格制度法律法规的实施,都为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1999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我国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是我国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大典》将我国职业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教练员”的职业编码为:2- 11-01-01,属于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的第十一中类体育工作人员中第一小类。“教练员”作为一个职业被列入“大典”,表明“教练员”职业存在的客观性。也是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理论依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律条款是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应认识到实行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已具备了可能性。

  因此,《大典》和我国有关法律为体育行业的教练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

  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人才管理制度已严重束缚和制约了人才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原有的人事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逐步建立一种科学的、多层次的、规范化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价体系和机制,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这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也符合科学管理的理念。显然,这一突出问题在教练员管理的现行制度里同样存在。

  1997年,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徐颂陶在一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强化执业资格制度,淡化职称,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些职称系列,在条件成熟后,可以逐步向执业资格制度转化。”2003年7月人事部部长张学忠表示:“深化职称改革必须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制度入手。要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急需先建、逐步推开的原则,加快我国建立职业资格的步伐,抓紧制定职业资格制度管理的法规文件。”

  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作为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了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和支持。它是对我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职称评审)工作的改革和冲击,将原有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由专家评委会评审确定,变为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等级资格,使职称工作真正做到透明公开、评聘分开,进一步推动职称改革工作。

  显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也必将推动教练员职称改革工作,真正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行业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实施真正意义的职业资格制度。当时,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化和体育市场的发展,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对在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专门从事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培训和管理,并于1999年8月接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开始编写、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工作。2001年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 2001年8月7日起在全国施行。《标准》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体育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体系的初步建立,为体育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打下重要基础。因此,教练员作为体育行业中的从业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也必将为建立我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提供可能。

  我国教练员队伍的现状和体育行业参与国际体育竞争的现实需要是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必然。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主义后,不仅在经济上努力加入国际主流,而且在法律制度上也正在努力使自己接近国际标准。职业资格制度是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管理的通行做法。在体育领域,教练员是体育战线一支重要队伍,目前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已建立了较完善成熟的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认证认可制度。我国体育行业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它将为专业技术人员走向国际市场,同时也为优秀的国际体育人才走入中国市场创造条件。

  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决定了我国教练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同时也应看到,这是人才建设国际化、世界化的趋势,是我国提高教练员队伍整体素质,参与国际竞争的历史必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教练员上岗、培训和职务晋升等管理制度所暴露出的种种弊端,已严重阻碍了教练员队伍和建设和发展,迫切需要改革。主要表现在:

  长期以来,我国教练员主要来源于专业运动队退役的高水平运动员或高等体育院校的毕业生,实行的是学历+经历的上岗办法。这与国际通行的先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执业上岗是相违背的。为弥补教练员上岗后知识、技能的不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对决定对各级各类在岗教练员实行岗位培训,不培训不能上岗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但这是一种滞后的教育即先上岗后培训。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制度越来越多地制约着教练员人才队伍的发展,制约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其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现行的教练员职称评审制度缺乏激励机制;第二,评审的指标体系缺乏量化和客观性;第三,职务等级标准中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与教练员实际工作需要相差较远;第四,教练员职务等级评审制度与国际做法不接轨,影响了我国体育人才的输出和引进。

  目前,我国现行的教练员上岗、培训和职务晋升等制度存在的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教练员队伍的发展,不适合社会发展对教练员职业的要求。在许多关于教练员岗培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可以看到,亟待建立和实行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把培训提高与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起来,使教练员工作向着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因此,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既是体育行业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又是促进教练员队伍管理科学化和提高教练员素质的重要措施,是体育行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体育行业拥有一支规模较大,较为稳定的专职教练员队伍,为探索符合我国教练员职业发展的制度,本研究首先全面调查和了解了我国教练员队伍的基本情况和我国教练员职业的实践需要,寻找阻碍我国教练员队伍发展的症结。

  目前,我国共有一二三线%的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仅有8.6%的教练员具有高级职称,与我国目前一二三线人比较而言,教练员数量明显不足。从教练员的使用和管理看,由于体育行业特殊的原因,一二线的专职教练员决大部分为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他们虽然有着丰富的运动训练经验,但缺乏科学训练和学习创新的能力,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我国教练员数量不足;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与职业的要求差距较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队伍的现状严重影响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并直接影响体育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职业资格制度就是规定了在教练员领域内从业的人员,必须学会独立分析处理训练、竞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就要求教练员掌握运动训练和竞赛的规律,了解人体规律、掌握基本的生理知识,否则你就将被拒之门外。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为教练员的准入提高了门槛,从而也为提高教练员队伍整体素质,为教练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为进一步论证建立我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本研究就是否需要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理论界专家、体育主管部门管理者、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导及教练员等专家进行了访问调查。其中,80%的专家认为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必要,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20%认为不必要的专家中教练员占到了78%(10人,占参加调查的教练员总数的50%),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教练员作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对象,要取得职业资格就必须花费时间参加职业教育和考试,教练员觉得没有时间去学习培训;二是有些教练员在思想观念上还未转变,认为职业资格制度会使自己丢了饭碗。

  我国教练员人才总量不足,总体质量不高,队伍结构不合理,使用和管理亟待规范的现状是制约着中国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所暴露出的种种弊端从另一个层面的意义上告诉我们,体育事业迫切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和一套完善健全的人才培养和建设机制去整治、去规范,这就决定了体育行业必须尽快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

  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我国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评价制度与国际接轨,国务院决定建立和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我国职业资格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和飞速的发展,自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以来,已在近百个职业(工种)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考试制度,从职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开展情况看,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86年,我国颁布了《注册会计师条例》,建立了第一项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1994年,我国政府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要制定各类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1994年2月,原国家劳动部制定并颁发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标志着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职业资格制度正式开始建立和实施。

  1995年以来,人事部积极研究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措施和办法,并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领域,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目前,我国已建立实施了23项职业资格制度,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截止到2000年底,约有312万人取得了各种职业资格,有15个专业开始了注册管理和持证执业。

  在推行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方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正式下文,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00年3月16日,国家劳动和保障部第6号令的发布,即《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从法律的角度要求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时,必须从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截止2002年,全国已累计36万专业技术人员和2500万技术工人获得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各项法规制度和措施手段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体系。

  随着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稳步开展,覆盖面逐步扩大,组织管理体系和各项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中国职业资格制度已日臻完善。

  国务院在《2002-2005全国人才队伍建设纲要》中明确指出“继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落实用人单位聘任权。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资格的统一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才执业资格制度体系。”职业资格制度未来发展的几个趋势表现在:

  其一,扩大专业范围。人事部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使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专业范围达到50个左右,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执业资格体系。在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开发鉴定方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计划在“十五”期间完成100个左右职业(工种)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和鉴定工作。

  其二,重点突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我国将重点在质量检验、各类经纪人、咨询服务、金融证券保险等专业领域加快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

  其三,与国际接轨。依据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总协议的相关条款,借鉴各国的管理经验,积极推进执业资格的国际间互认工作,逐步实现与世界各国进行执业资格互认,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执业资格制度体系。

  总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从一定程度上说,职业资格制度的完善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序,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之一。显然,从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已成为历史的必然。教练员作为一个有稳定收入,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运动员的职业,同样面临着改革。

  在管理职能方面,国外主要依靠行业以及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政府有所介入,介入有早有晚。目前在我国,职业资格制度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是由政府强制管理,即只有取得执业资格并经过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被允许以相应的名义执业,并享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不仅是必须的,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职业资格制度在管理模式上由国家人事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全国统一考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负责相关执业资格管理的日常工作。

  教练员作为我国一类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模式,也应由政府强制管理。建立和完善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模式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建立和完善教练员职业资格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管理体系是建立、实施和运行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前提和保障;制度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是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目的。

  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是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保障。我国现行教练员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教练员职称管理机构和培训管理机构。制定政策和具体实施不分离、管办不分离,缺乏监督机制,容易造成不公平。教练员的岗位培训达不到考核的目的。

  在了解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内涵、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及我国现有的教练员组织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借鉴国外教练员制度及其它行业的职业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和教练员职业的特点,架构我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组织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于目前,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由政府强制管理的管理模式,因此,组织管理系统应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宏观领导监督,以体育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实施机构具体实施的三个层次的组织管理体系,包括领导监督机构、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

  职业资格制度虽然是国际上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准入的通行做法,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尽相同。参照借鉴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和我国建筑、律师、医药卫生等开展职业资格制度的较成熟的行业的做法,结合教练员职业的特点,构建我国教练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应由考试制度、注册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三项基本制度组成。考试是取得教练员职业资格的主要方式。注册执业是体育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中心内容。教育培训制度是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执业资格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教练员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健全完善的政策法规是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法律制度保障。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教练职业的从业人员。这不但取决于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本身,而且还取决于其他相关制度的支持,没有相应的制度支持保障,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标将大打折扣。因此,促进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效应,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第一类,是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体育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依据和立法基础。

  第二类,是针对体育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制定的专门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教练员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

  第三类,是目前在体育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管理中起重要作用的,由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考试、注册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体育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体育教练员执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体育教练员执业资格注册暂行办法》、《体育教练员执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是职业资格制度日常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也是今后进一步加强体育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立法工作的基础。

  6.1.1教练员职业具有目的性、社会性、稳定性、规范性和群体性五个基本特征。从教练员的内涵和工作内容可以看出,教练员的工作具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并符合职业的五个基本特征,已满足作为一个职业的要求和条件,将其作为一个职业来研究是可行的。

  6.1.2我国自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以来,历经法规、制度酝酿建立的探索阶段;结合具体专业技术岗位试行的推广发展阶段;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日趋成熟阶段。职业资格制度作为衡量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与素质的一个重要依据,必将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体育行业必须顺应时代和社会改革的要求,尽快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教练员纳入职业资格制度的成为历史的必然。

  6.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我国有关法律为教练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我国人才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颁布实施为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可能。

  6.1.4建立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体育实践活动的现实需要;是我国教练员参与国际体育竞争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现行教练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提高我国教练员队伍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

  6.1.5制定教练员职业标准是构建中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关键。职业标准与我国现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制定方法不同;标准内容不同;制定原则不同。制定教练员职业标准的难点:如何编写一个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统一标准。

  6.1.6作为构建中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核心的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模式应包括:教练员职业资格的制度体系;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织管理体系;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三个方面的内容。

  尽快制定符合教练员职业特点的国家职业标准。建立满足教练员职业现实需要,符合职业资格制度要求的教练员职业教育体系。应尽快组织专家就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进行论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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